环境保护法释义:第7条
第七条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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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包括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3)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4)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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