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释义:第一章

  • 颁布单位:继承法释义:第一章
  • 更新时间:2011-10-19
  • 关键词:继承法 释义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是关于继承权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包括:继承开始、遗产范围、诸遗产转移方式的关系、行使继承权的代理、丧失继承权和继承权的诉讼时效等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说明现行继承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的全部条款,都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继承法的各个具体条款都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的体现。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合法的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继承权是个人所有权的延伸和继承。继承是公民取得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个人所有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同样,宪法和法律也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制定继承法,明确公民的继承权,才能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也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释义】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

  首先应明确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移转给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死者,为被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财产的权利,为继承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和继承的概念,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准。这就是说,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是继承得以开始的原因。死亡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是指公民生命的绝对消灭,如因病死亡、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而死亡,等等。认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以其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停止的时间为其自然死亡的时间。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推定公民死亡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它是为了结束由于失踪人生死不明造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况,而在法律上设立的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制度。当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才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范围,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便转化为可以继承的遗产,继承人才能行使继承权。?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有7种。(一)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财产收入。如公民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从事个体劳动所取得的实物或金钱收入;劳务报酬;通过合法的买卖、租赁、储蓄、继承等所取得的营利、租金、利息和遗产等;(二)公民的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用品。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货币。公民的房屋,是指公民的私有房屋,包括自住房、出租房、营业用房等。公民的生活用品,是指满足公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资料,包括衣、食、住、用等方面用途的生活资料。(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公民在自留地、允许开垦的荒山、宅基地等上面种植的树林、竹林。公民的牲畜和家禽,是指公民自己饲养的农畜和家禽,如牛、马、驴、鸡、鸭等动物。(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生前个人收藏的历史文化物品,主要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石刻,重大历史事件及人物的纪念物、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公民的图书资料,是指公民为了工作、生产、学习等需要参考的资料,包括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类型、各种文版、各种内容的藏书及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公民的个人财产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国已有一部分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其中最主要的是属于劳动资料中的生产工具。在我国,农村各种专业户、城乡个体劳动者所有的生产工具,包括拖拉机、机器、汽车等,都允许公民个人所有,也都应列入遗产范围,允许继承人继承。(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也称版权,指著作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专利权,指国家专利机关依专利法授予发明人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和专利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部分的内容。人身权与人身紧密相联,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财产权,是指因作品、发明而获得的金钱和其他物质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能够作为公民遗产的财产,范围相当广泛。除了上述所列财产之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还包括:有价证券(如支票、股票、国库券等)、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一些费用(如复员费、转让费、退休金等),等等。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权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个人收益,而对承包权则应依照法律按承包合同办理取得。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城乡出现了几种形式的个人承包,承包的范围不仅有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等的经营管理权,而且还有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个人承包的荒山、荒地和全民或者集体的企业等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如承包后种的树、养的鱼、种的庄稼、承包企业取得的个人收入等,属于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个人承包有两种情况。有的如对小企业的承包,纯属由本人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子女不能继承承包;有的如承包荒山植树,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后应允许子女继续承包。但需指出,这种继续承包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继承,因为这不是继承承包权的问题。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合同权利,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继承人只能与原发包方重新订立承包合同。这样,个人承包权才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移转给继承人继续行使。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几种遗产转移方式间的效力与相互关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承应按照如下方式及顺序进行: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首先按此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而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这种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又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继承法对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的充分尊重和完善的保护,这里需要明确几个概念。(1)法定继承。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2)遗嘱继承和遗嘱、遗赠。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移转给指定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是指公民用遗嘱的方式,表示在自己死后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它是指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与愿意提供扶养义务的公民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其死亡后由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其遗赠的权利的双方法律行为。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规定。

  继承权与受遗赠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其行使方式与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密切相关,公民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活动,为自己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是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律根据人们智力发育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程序所作的一种划分。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智力上的限制,法律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在财产继承中,规定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其作出接受继承与遗赠的表示,并妥善保管应继承的财产,保护他们的继承权不受侵犯。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直接规定的代理人。在上述继承代理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可以在遗产的实际范围内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只有在接受继承显然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重大不利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才能代理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几种丧失继承权情况的规定。

  丧失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本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便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指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它既可以是既遂的,也可以是未遂的,两者都构成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独占遗产,或者为了争夺较多的遗产份额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其他继承人,是指罪犯本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如同一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遗嘱继承人;等等。(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来源及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义务,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常进行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继承人所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考虑。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其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而由继承人为争夺或独占遗产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虚假的遗嘱的非法行为。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或者歪曲原遗嘱的内容,以利于自己的一种非法行为。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不利于自己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的非法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确认法律文件和法律事实发生或消灭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能够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时间限制。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便丧失了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对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本条规定了两个诉讼时效期限。(一)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在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继承人在两年之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区分为"继承人知道"和"继承人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定"继承人应当知道",要根据客观事实作具体分析。(二)诉讼时效为20年,即在继承人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在自继承之日起20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这是对前一个期限的补充和限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3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以及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两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在这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在造成中止的客观情况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诉讼时效还可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