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2013)释义之第八章 附则

  • 颁布单位:商标法(2013)释义之第八章 附则
  • 更新时间:2014-01-22
  • 关键词:第八 法律 规定 商标 施行 商标注册 生效 受理 日期 本法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凡设有章节的法律,通常都设有附则一章。附则是一部法律的附属部分,通常置于法律的最后一部分。按照我国的立法习惯,附则主要是就一部法律中的一些用语的含义、施行日期以及原有法律、法规的处理等作出规定,通常不对实体性内容作出规定,即不对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本章共2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应当缴纳费用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并明确了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次修改,没有对本章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

  一、关于缴纳费用的事项

  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事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申请商标注册。要求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缴纳费用,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其原因在于,商标注册、管理、复审机关在受理、审查、公告、准予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二是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谓其他商标事宜,是指除申请商标注册以外的其他与商标有关的事项。如转让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变更商标注册人住址等事项。这些事务的办理,也需要一定的成本。由当事人承担这些成本,有利于商标专用权人更加积极地维护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有利于商标专用权人更加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收费标准

  根据本条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另定”。由于商标的注册、管理和复审环节很多,哪些事项应当缴纳费用,确定什么样的收费标准,情况较为复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收费标准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所以收费标准不宜在法律中作出详细的规定。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按照1999年6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标字[1999]第161号文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具体的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以及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二款,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同时明确了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所谓法律的施行时间,也称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对于法律的施行日期或者生效日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凡法律,均有生效日期的问题。我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法律,都要对其施行日期即生效日期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法律的生效时间,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一部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该法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表明该法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表明该法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没有溯及力,不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可以“溯及既往”,即具有溯及力,可以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但是这种情况必须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定”。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很少对溯及力的问题作出规定,即绝大多数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其效力“不溯及既往”。本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三,法律生效后的效果。法律一旦开始施行,即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是法律一旦开始生效,凡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内的关系,都要按照该法的规定执行。任何违反该法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本次修改,凡修改的规定,都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生效。

  二是法律一旦开始生效,凡是价位低于该法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该法的规定。凡是与该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况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应当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