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下)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职责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主体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现场检查职责,独立开展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行为进行规范。
一、现场检查的概念
。现场检查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是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合现状况的基本手段,本条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职责,现场检查的范围包括合规经营与风险状况,。检查的目的是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现场检查和处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报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金融资产的完整,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现场检查的种类
现场检查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通过检查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状况有了全面地掌握,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总体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处罚。
全面检查的内容包括:报表和报告的准确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完善性及有效性、资产质量及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管理能力、会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
。专项检查要重点突出,抓住那些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业务或问题来开展检查工作。按被检查业务来分为:内部控制检查、贷款业务检查、存款业务检查、现金检查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受全面或者专项的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的程序
现场检查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为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方法和重点有所不同,但检查程序或流程基本相同。现场检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确定现场检查的具体对象和时间。
(二)向被检查机构发出检查前问卷,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包括所经营的主要业务,最新开展的业务,自上次现场检查以来发生的重要变化,,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纠正,最近一次的内部审计是什么时间进行的,有什么具体发现,通过自我评估,认为在内部控制方面有哪些薄弱环节等。
(三)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根据上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在分析返回的检查前问卷并进一步了解被检查机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主要领域及重点,同时确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时间、检查人员及分工。
(四)向被检查机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通知检查的时间、内容,应准备提供的有关账册、报表及文件,以及需要谈话的人员等。
(五)进入现场开始检查。根据制定的检查计划和确定的检查重点,运用现场检查手册等现场检查工具和方法,通过谈话、查阅文件、核查账表和档案等,对被检查机构的资产质量、流动能力、财务状况、管理和内控、合现经营情况等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最后得出对该机构经营及风险情况的综合评价,形成现场检查结论。
(六)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意见,核实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七)完成现场检查报告,。
(八)综合现场检查、,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
。
。
一、
一般而言,,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所有风险予以监督控制,。,,。
;与之相对应,。银行集团既包括银行直接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也包括集团内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公司。
。,,而财务会计并表只是一个定量的会计处理过程。,但并不充分。在业务和风险性质截然不同时,合并账目不一定合适;某些风险,如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也需要在当地进行管理;而且,若存在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法律限制,合并账目则可能人为地抵消风险。
:
,;
、有效控制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监督整个集团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定期获取并核实所有境内外业务的信息;
,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包括海外机构的业务),还是通过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
;
,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等标准,并确定哪些标准适用于单个银行,哪些适用于并表的银行,哪些对两者均适用;
;
;
,必要时限制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等等。
二、
:。”同时,,原则18规定:、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原则23规定:,对这些银行组织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其国外分行、合资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原则24规定:,交换信息。”原则25规定:,。”另外,。。目前,,,。
随着混业经营和银行业国际化、金融市场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银行机构为扩展利润空间,增强竞争能力,纷纷在境内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银行、非银行甚至非金融业务。近几年来,在国内外均出现了许多大规模的银行集团。但银行集团的一家附属机构限于困境,就可能影响公众对整个银行集团的信心。,有助于促进整个银行集团的稳健经营,保持公众对整个银行集团的信心。
具体来说,:1.无论银行在何处经营,;2.防止资本的双重杠杆作用(double-leveraging ofcapital);3确保银行集团不论在何处注册,其经营风险都能在全球基础上进行评估和控制。
目前,,尚停留在完善财务会计并表的层次上,。。
,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
一、
,就维护金融稳定定期进行协商,交流和沟通有关信息,,,,,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这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避免重复、、、。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单独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宏观调控,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二者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应当进行密切的合作。
二、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确保各方都能充分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同时又避免向同一机构重复收取数据,增加金融机构的负担,参与协调机制的各方应达成协议,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取,同时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使各方的数据需求都能以低成本的方式实现。
二是在检查方面进行合作。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宏观调控,,进行检查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测金融业,对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当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高风险,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则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查。
三、将协作机制规范化、制度化,保持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协调一致
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重大风险,则可以提出对其进行检查的建议,为了使协调机制制度化、有效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均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要求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实施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建设。,,增加对高风险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强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只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早期预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才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之内,防止风险进一步发展和蔓延。若不及时采取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会进一步恶化,以至不得不对其实施市场退出,增加最终的处置成本,问题严重的还会使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发展成整个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危害。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
、现场检查和其他渠道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对该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及市场风险敏感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定量分析及主规定性判断,在此基础上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该机构监督管理评级的方法和过程。评级结果用不同的等级表示,,依次表示该机构的经营状况。第1等级为最高等级,表示该机构的经营状况非常好,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第5等级为最低等级,表示该机构的经营状况非常不好,,并立即采取有效的挽救措施,否则可能会在近期倒闭。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的目的和作用是客观、全面、科学地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如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需报送数据和信息的频率和内容、以及是否需要采取强制纠正措施、救助措施或实施市场退出。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源也就是说人力、物力、财力是有限的,必须根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评级结果,把监督管理资源重点配置到经营状况不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尽量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倒闭,影响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如,对监督管理评级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置更多的现场检查人员,增加现场检查的次数,扩大现场检查内容的范围,以便及时发现和确认存在的问题,相应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资产增长、分配红利及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控制风险。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采取补充资本、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帮助其解决问题,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经营状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机制
、现场检查和其他渠道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以及宏观经济、微观经济、金融体系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趋势,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同级组水平比较分析、模型分析和专家判断等方法对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目的和作用是对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早期预警其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以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国际经验
,建立了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如美国和香港采用的是按风险状况评估的内部统一评级体系--骆驼综合评级体系(CAM-ELS),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性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上下调整,最后形成5个评价等级,。,即对其风险管理、操作控制、合法经营和资产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价,最后也形成5个评价等级。另外,美国还对外国银行母行的支持度进行评级,即SOSA评级(Strength of Support Assessment),评价外国银行在美机构陷于困境时母行对该机构的支持能力。SOSA评级形成3个评价等级。,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方面确定了40个风险要素,,、,并提出风险缓解方案。英国金融服务局认为这一评价体系是其高效、。:“审查各家银行的风险水平,。”
、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
、报告制度的规定。
一、制定本条的目的和必要性
随着金融活动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银行业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在不断加重,银行风险的传播速度在加快,相应地,。尤其是在面临银行业的突发风险事件时,,才可能有序、有效地处置银行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都存在风险,且银行业风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突发事件的风险不确定性更大、影响面更广、破坏力更强。银行业突发事件可由多种原因引起,如宏观经济形势、、国际收支变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技术故障、流动资金短缺,甚至自然灾害等都可能导致银行业发生突发事件。不管是由何种原因引起,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恶性发展,最终都表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不能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并进而导致银行挤提甚至破产,甚至导致系统性的金融、经济危机。对突发事件进行制度化管理的必要性是由其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决定的,而转化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正是法律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加以关注的原因。
银行业突发事件不同于社会突发事件,但又与社会突发事件存在密切联系,两者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还会相互转化。例如,大型传染病、战争、核袭击和严重自然灾害等都会考验银行业的运行和支付能力,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银行业的重大突发风险;而银行业的支付危机,也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或严重倒退。
尽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对重大金融风险进行预警,但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紧急补救制度。
二、突发事件的发现和报告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对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制度体系中,及时发现风险,建立顺畅有序的报告制度,是应对和处置突发风险的前提。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有效地应对银行业突发风险,首先要在内部建立起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及时识别和确定。既要防止对银行业突发性事件反应迟钝,使突发性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也要避免将突发事件的风险夸大化,,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这是建立银行业突发风险发现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报告岗位,指定专人发现、报告突发事件,并对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等作出初步判断。
我国疆域辽阔,、层次多,这很可能影响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传递。,如果报告不及时,很可能贻误时机,导致风险扩散,造成严重后果。为了明确责任,便利信息的快速传递,法律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接受和传递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对其作初步分析和判断,认为可能由此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本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情况。接到报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过分析和判断,认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应当逐级上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
三、突发事件的告知
,一般都是对银行业体系或整个金融体系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不加处置极有可能引发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机,需要及时进行处置。,,、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
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情况,是科学决策的基础,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突发事件损害程度的基本保障。因此,、。
、,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
一、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的重要意义
建立突发事件的发现和报告制度,最终都是为处置突发事件服务的。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置制度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防止突发事件转化为严重金融风险,确保对失去经营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防止其倒闭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突发性事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因此,突发事件处置制度至关重要。
在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中,处置预案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制定严密的处置预案,明确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置措施,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才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临阵不乱,快速、有序地进行处置。一般来说,处置措施有关闭、撤销、接管、重组和破产等。实践表明,对于倒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应慎重,尽量不采取清算手段,以减少金融机构倒闭对社会的震荡。
将制定处置预案明确规定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义务,为没有规律的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法律规范,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在过去十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我国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方面有过很多实践,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但总的来说,,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义务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有利于从法律上保障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的运行。
二、应对银行业突发事件需要多部门的合作
由于银行业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动用紧急再贷款或政府财政资金。所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超出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能力范围,、。
,,通过担当最后贷款人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对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发挥着关键作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突发性支付困难,需要紧急资金援助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发放再贷款,解决暂时的流动性问题,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通过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测,中国人民银行还可实时监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头寸情况,保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支付链条的畅通。,但无法提供资金援助。。
公共财政资金是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后防线。各国的经验表明,当银行业突发事件引发的风险超出金融体系自身的承受能力时,输入财政资金进行救助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过去处置银行业突发风险事件的实践中,地方财政部门的介入发挥过重要作用。所以,法律明确财政部门介入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的制定过程很重要,通过制度的规范能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合理、有效运用。
此外,地方政府在处置地方性严重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应对地方性银行业突发事件中,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介入。
、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
一、信息收集与发布主体的变化
,,相应地,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汇总和编制,。,,银监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及时、准确地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相关的数据资料,,,也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综合、分析和处理的权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经营活动记录,综合反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存款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由于银行业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银行活动具有较大的外部性,涉及到千家万户,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数据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
二、信息收集与发布
本条从制度上界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获得银行类金融机构数据、报表的方式,明确了银监会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数据资料收集、处理和发布方面的责任。
本条规定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数据、资料,、汇总和编制报表。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起必要的银行业数据信息统计体系,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资料,编制各种报表和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和报表,,也是国家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他经济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为满足社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数据的需要,加强社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水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
。
。
一、概念
:
1.银行业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基本活动受其章程的约束,主要职能是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履行义务,负责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认定和职业注册、行业信息交流和培训,负责行业公共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制定行业服务规则,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不能对自律组织实行强制性行政管理。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在专业知识、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为保证银行业自律组织更有效、更规范地开展活动,。,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己任。它有自己的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队伍,,、信息共享机制,还有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的特殊职能。因此,它在专业知识、信息等诸多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为保证银行业自律组织更有效、更规范地开展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条件,也有能力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提供指导。
3.银行业自律组织,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活动往往带有市场性、自发性和非强制性等特点,要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稳健地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防止其片面追求行业利益最大化,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因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一般包括组织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为了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二、必要性
、专门的政府监督机构、多层次的行业自律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对银行业自律组织实践及其功能
自律是指由同一行业的从业组织或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发挥银行业自律组织如银行协会、银行同业公会、,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的重要手段,银行业自律管理,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所有持牌银行都必须加入银行公会。香港银行公会是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能有:(1)在与港府财政司协商后制定会员银行存款利率协议,并负责监督执行;(2)在取得财政司同意后,制定银行有关的业务规章,公会的规章对会员有约束力;(3)调查、处理会员银行违章事件和会员银行的投诉、纠纷;(4)帮助会员解决业务问题;(5)帮助对外联系、负责提供咨询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
在英国,,,此种思想,,英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强大,。。
1984年法国银行法第23条规定,。法国信贷机构协会的宗旨是代表信贷机构的集体权益,特别是在同公共机构发生关系时,应为其机构成员和公众提供信息。。
美国、日本的银行公会,,但是在各自的银行公会内部设有许多业务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在不同的层次上研究协调业务问题,并为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而开展的金融教育培训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行业自律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中的重要内容。,其活动往往带有市场性、自发性和非强制性等特点。要发挥其积极作业,同样需要对其实施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在法律上明确其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
尽管银行业自律组织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地位、作用不尽相同,但一般说来都具有以下职能:(1)代表所属各会员单位的利益;(2)促使会员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维护正常交易秩序;(3)研究与经济金融情况有关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当局提供建议和咨询;(4)加强会员银行间的交流,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5)和有关经济团体加强联系、搞好协调;(6)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7)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8)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同业组织章程的会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等。
(二)我国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实践及其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通过几年的整顿,银行业金融秩序已有明显好转,但银行的经营风险仍然很大,不合理的竞争依然存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为大多数银行所厌恶。,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章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成立自律组织,对财务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已为此成立了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银行业要求加强自律的呼声强烈,上海、天津等地相继建立了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同业公约、共同协议、规范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同业自律公约》,倡导在公正、合理、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对会员银行提出的“不得”多达二十条,违反公约者将予以同业制裁。
。第一,银行业自律组织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更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实际情况。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敏锐的市场感觉,,。对此,,应更为有效。第二,银行业自律组织在执法检查、。第三,。,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分明,。,存有灰色区域,在这些领域内,银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内含有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约束,其作用空间更大、更为有效。。第四,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利益具有自律管理的内在动机。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市场参与者,其目的就是获利。在无序、混乱的市场状态下,市场参与者不可能长期实现自己的利益,共同的利益产生共同的自律动机。因而,。
在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具有以下功能: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履行义务,负责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认定和职业注册、行业信息交流和培训负责行业公共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制定行业服务规则,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对上述问题可以理解为,银行业自律组织在成立后,,报备章程时应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并对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规章违法违规的,应及时与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沟通、协商,建议其修改,如果银行业自律组织不予修改,。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章程,予以备案。经过登记的章程并不是说就没问题,,,拒不修改的,予以撤销。鉴于报备章程是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定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仍不报备的,可以对该银行业自律组织给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合作活动。
、合作活动职责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并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因第二方面的内容在本法第七条的释义中已经涉及,本条释义主要阐述第一方面的内容。
。,。。,,,。委员会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这一目标:;;。目前,,,,并希望各国根据本国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和其他安排予以实施。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成员国的意见,,、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所接受,并使其发布的指导原则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和约束力。、;、指引中也要求金融机构遵循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类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原则。,其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业务、设立境外机构时也往往会遇到障碍。,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还有:、1986年的《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和1994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1年的《大额信用风险的计量与管理》、1994年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引》1998年的《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1999年的《贷款会计与披露的稳健做法》、2000年的《信用风险管理原则》、2000年的《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稳健做法》、。
,,如金融稳定论坛、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ICBS)、、东新澳央行行长会议(SEANZA)。银行监督官论坛,、、、。
。: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除西班牙和卢森堡以外,其他均为“十国集团”成员),但积极参加了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联络小组及其下设的工作小组,以此参与了委员会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一直在参加《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讨论、征求意见和测试工作。同时,。中国银监会成立不久,即已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联络小组及其下设的工作小组、EMEAP和SEANZA的正式成员。,,,,并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从而使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规则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职责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主体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现场检查职责,独立开展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行为进行规范。
一、现场检查的概念
。现场检查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是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合现状况的基本手段,本条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职责,现场检查的范围包括合规经营与风险状况,。检查的目的是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现场检查和处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报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金融资产的完整,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现场检查的种类
现场检查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通过检查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状况有了全面地掌握,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总体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处罚。
全面检查的内容包括:报表和报告的准确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完善性及有效性、资产质量及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管理能力、会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
。专项检查要重点突出,抓住那些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业务或问题来开展检查工作。按被检查业务来分为:内部控制检查、贷款业务检查、存款业务检查、现金检查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受全面或者专项的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的程序
现场检查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为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方法和重点有所不同,但检查程序或流程基本相同。现场检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确定现场检查的具体对象和时间。
(二)向被检查机构发出检查前问卷,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包括所经营的主要业务,最新开展的业务,自上次现场检查以来发生的重要变化,,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纠正,最近一次的内部审计是什么时间进行的,有什么具体发现,通过自我评估,认为在内部控制方面有哪些薄弱环节等。
(三)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根据上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在分析返回的检查前问卷并进一步了解被检查机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主要领域及重点,同时确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时间、检查人员及分工。
(四)向被检查机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通知检查的时间、内容,应准备提供的有关账册、报表及文件,以及需要谈话的人员等。
(五)进入现场开始检查。根据制定的检查计划和确定的检查重点,运用现场检查手册等现场检查工具和方法,通过谈话、查阅文件、核查账表和档案等,对被检查机构的资产质量、流动能力、财务状况、管理和内控、合现经营情况等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最后得出对该机构经营及风险情况的综合评价,形成现场检查结论。
(六)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意见,核实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七)完成现场检查报告,。
(八)综合现场检查、,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
。
。
一、
一般而言,,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所有风险予以监督控制,。,,。
;与之相对应,。银行集团既包括银行直接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也包括集团内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公司。
。,,而财务会计并表只是一个定量的会计处理过程。,但并不充分。在业务和风险性质截然不同时,合并账目不一定合适;某些风险,如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也需要在当地进行管理;而且,若存在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法律限制,合并账目则可能人为地抵消风险。
:
,;
、有效控制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监督整个集团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定期获取并核实所有境内外业务的信息;
,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包括海外机构的业务),还是通过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
;
,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等标准,并确定哪些标准适用于单个银行,哪些适用于并表的银行,哪些对两者均适用;
;
;
,必要时限制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等等。
二、
:。”同时,,原则18规定:、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原则23规定:,对这些银行组织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其国外分行、合资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原则24规定:,交换信息。”原则25规定:,。”另外,。。目前,,,。
随着混业经营和银行业国际化、金融市场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银行机构为扩展利润空间,增强竞争能力,纷纷在境内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银行、非银行甚至非金融业务。近几年来,在国内外均出现了许多大规模的银行集团。但银行集团的一家附属机构限于困境,就可能影响公众对整个银行集团的信心。,有助于促进整个银行集团的稳健经营,保持公众对整个银行集团的信心。
具体来说,:1.无论银行在何处经营,;2.防止资本的双重杠杆作用(double-leveraging ofcapital);3确保银行集团不论在何处注册,其经营风险都能在全球基础上进行评估和控制。
目前,,尚停留在完善财务会计并表的层次上,。。
,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
一、
,就维护金融稳定定期进行协商,交流和沟通有关信息,,,,,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这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避免重复、、、。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单独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宏观调控,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二者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应当进行密切的合作。
二、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确保各方都能充分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同时又避免向同一机构重复收取数据,增加金融机构的负担,参与协调机制的各方应达成协议,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取,同时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使各方的数据需求都能以低成本的方式实现。
二是在检查方面进行合作。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宏观调控,,进行检查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测金融业,对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当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高风险,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则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查。
三、将协作机制规范化、制度化,保持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协调一致
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重大风险,则可以提出对其进行检查的建议,为了使协调机制制度化、有效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均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要求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实施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建设。,,增加对高风险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强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只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早期预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才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之内,防止风险进一步发展和蔓延。若不及时采取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会进一步恶化,以至不得不对其实施市场退出,增加最终的处置成本,问题严重的还会使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发展成整个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危害。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
、现场检查和其他渠道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对该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及市场风险敏感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定量分析及主规定性判断,在此基础上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该机构监督管理评级的方法和过程。评级结果用不同的等级表示,,依次表示该机构的经营状况。第1等级为最高等级,表示该机构的经营状况非常好,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第5等级为最低等级,表示该机构的经营状况非常不好,,并立即采取有效的挽救措施,否则可能会在近期倒闭。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的目的和作用是客观、全面、科学地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如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需报送数据和信息的频率和内容、以及是否需要采取强制纠正措施、救助措施或实施市场退出。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源也就是说人力、物力、财力是有限的,必须根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评级结果,把监督管理资源重点配置到经营状况不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尽量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倒闭,影响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如,对监督管理评级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置更多的现场检查人员,增加现场检查的次数,扩大现场检查内容的范围,以便及时发现和确认存在的问题,相应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资产增长、分配红利及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控制风险。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采取补充资本、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帮助其解决问题,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经营状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机制
、现场检查和其他渠道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以及宏观经济、微观经济、金融体系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趋势,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同级组水平比较分析、模型分析和专家判断等方法对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目的和作用是对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早期预警其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以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国际经验
,建立了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如美国和香港采用的是按风险状况评估的内部统一评级体系--骆驼综合评级体系(CAM-ELS),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性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上下调整,最后形成5个评价等级,。,即对其风险管理、操作控制、合法经营和资产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价,最后也形成5个评价等级。另外,美国还对外国银行母行的支持度进行评级,即SOSA评级(Strength of Support Assessment),评价外国银行在美机构陷于困境时母行对该机构的支持能力。SOSA评级形成3个评价等级。,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方面确定了40个风险要素,,、,并提出风险缓解方案。英国金融服务局认为这一评价体系是其高效、。:“审查各家银行的风险水平,。”
、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
、报告制度的规定。
一、制定本条的目的和必要性
随着金融活动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银行业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在不断加重,银行风险的传播速度在加快,相应地,。尤其是在面临银行业的突发风险事件时,,才可能有序、有效地处置银行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都存在风险,且银行业风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突发事件的风险不确定性更大、影响面更广、破坏力更强。银行业突发事件可由多种原因引起,如宏观经济形势、、国际收支变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技术故障、流动资金短缺,甚至自然灾害等都可能导致银行业发生突发事件。不管是由何种原因引起,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恶性发展,最终都表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不能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并进而导致银行挤提甚至破产,甚至导致系统性的金融、经济危机。对突发事件进行制度化管理的必要性是由其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决定的,而转化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正是法律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加以关注的原因。
银行业突发事件不同于社会突发事件,但又与社会突发事件存在密切联系,两者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还会相互转化。例如,大型传染病、战争、核袭击和严重自然灾害等都会考验银行业的运行和支付能力,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银行业的重大突发风险;而银行业的支付危机,也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或严重倒退。
尽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对重大金融风险进行预警,但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紧急补救制度。
二、突发事件的发现和报告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对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制度体系中,及时发现风险,建立顺畅有序的报告制度,是应对和处置突发风险的前提。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有效地应对银行业突发风险,首先要在内部建立起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及时识别和确定。既要防止对银行业突发性事件反应迟钝,使突发性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也要避免将突发事件的风险夸大化,,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这是建立银行业突发风险发现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报告岗位,指定专人发现、报告突发事件,并对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等作出初步判断。
我国疆域辽阔,、层次多,这很可能影响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传递。,如果报告不及时,很可能贻误时机,导致风险扩散,造成严重后果。为了明确责任,便利信息的快速传递,法律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接受和传递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对其作初步分析和判断,认为可能由此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本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情况。接到报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过分析和判断,认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应当逐级上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
三、突发事件的告知
,一般都是对银行业体系或整个金融体系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不加处置极有可能引发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机,需要及时进行处置。,,、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
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情况,是科学决策的基础,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突发事件损害程度的基本保障。因此,、。
、,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
一、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的重要意义
建立突发事件的发现和报告制度,最终都是为处置突发事件服务的。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置制度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防止突发事件转化为严重金融风险,确保对失去经营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防止其倒闭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突发性事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因此,突发事件处置制度至关重要。
在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中,处置预案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制定严密的处置预案,明确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置措施,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才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临阵不乱,快速、有序地进行处置。一般来说,处置措施有关闭、撤销、接管、重组和破产等。实践表明,对于倒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应慎重,尽量不采取清算手段,以减少金融机构倒闭对社会的震荡。
将制定处置预案明确规定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义务,为没有规律的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法律规范,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在过去十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我国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方面有过很多实践,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但总的来说,,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义务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有利于从法律上保障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的运行。
二、应对银行业突发事件需要多部门的合作
由于银行业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动用紧急再贷款或政府财政资金。所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超出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能力范围,、。
,,通过担当最后贷款人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对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发挥着关键作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突发性支付困难,需要紧急资金援助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发放再贷款,解决暂时的流动性问题,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通过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测,中国人民银行还可实时监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头寸情况,保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支付链条的畅通。,但无法提供资金援助。。
公共财政资金是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后防线。各国的经验表明,当银行业突发事件引发的风险超出金融体系自身的承受能力时,输入财政资金进行救助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过去处置银行业突发风险事件的实践中,地方财政部门的介入发挥过重要作用。所以,法律明确财政部门介入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的制定过程很重要,通过制度的规范能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合理、有效运用。
此外,地方政府在处置地方性严重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应对地方性银行业突发事件中,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介入。
、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
一、信息收集与发布主体的变化
,,相应地,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汇总和编制,。,,银监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及时、准确地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相关的数据资料,,,也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综合、分析和处理的权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经营活动记录,综合反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存款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由于银行业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银行活动具有较大的外部性,涉及到千家万户,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数据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
二、信息收集与发布
本条从制度上界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获得银行类金融机构数据、报表的方式,明确了银监会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数据资料收集、处理和发布方面的责任。
本条规定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数据、资料,、汇总和编制报表。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起必要的银行业数据信息统计体系,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资料,编制各种报表和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和报表,,也是国家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他经济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为满足社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数据的需要,加强社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水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
。
。
一、概念
:
1.银行业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基本活动受其章程的约束,主要职能是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履行义务,负责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认定和职业注册、行业信息交流和培训,负责行业公共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制定行业服务规则,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不能对自律组织实行强制性行政管理。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在专业知识、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为保证银行业自律组织更有效、更规范地开展活动,。,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己任。它有自己的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队伍,,、信息共享机制,还有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的特殊职能。因此,它在专业知识、信息等诸多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为保证银行业自律组织更有效、更规范地开展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条件,也有能力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提供指导。
3.银行业自律组织,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活动往往带有市场性、自发性和非强制性等特点,要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稳健地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防止其片面追求行业利益最大化,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因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一般包括组织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为了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二、必要性
、专门的政府监督机构、多层次的行业自律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对银行业自律组织实践及其功能
自律是指由同一行业的从业组织或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发挥银行业自律组织如银行协会、银行同业公会、,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的重要手段,银行业自律管理,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所有持牌银行都必须加入银行公会。香港银行公会是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能有:(1)在与港府财政司协商后制定会员银行存款利率协议,并负责监督执行;(2)在取得财政司同意后,制定银行有关的业务规章,公会的规章对会员有约束力;(3)调查、处理会员银行违章事件和会员银行的投诉、纠纷;(4)帮助会员解决业务问题;(5)帮助对外联系、负责提供咨询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
在英国,,,此种思想,,英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强大,。。
1984年法国银行法第23条规定,。法国信贷机构协会的宗旨是代表信贷机构的集体权益,特别是在同公共机构发生关系时,应为其机构成员和公众提供信息。。
美国、日本的银行公会,,但是在各自的银行公会内部设有许多业务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在不同的层次上研究协调业务问题,并为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而开展的金融教育培训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行业自律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中的重要内容。,其活动往往带有市场性、自发性和非强制性等特点。要发挥其积极作业,同样需要对其实施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在法律上明确其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
尽管银行业自律组织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地位、作用不尽相同,但一般说来都具有以下职能:(1)代表所属各会员单位的利益;(2)促使会员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维护正常交易秩序;(3)研究与经济金融情况有关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当局提供建议和咨询;(4)加强会员银行间的交流,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5)和有关经济团体加强联系、搞好协调;(6)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7)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8)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同业组织章程的会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等。
(二)我国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实践及其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通过几年的整顿,银行业金融秩序已有明显好转,但银行的经营风险仍然很大,不合理的竞争依然存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为大多数银行所厌恶。,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章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成立自律组织,对财务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已为此成立了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银行业要求加强自律的呼声强烈,上海、天津等地相继建立了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同业公约、共同协议、规范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同业自律公约》,倡导在公正、合理、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对会员银行提出的“不得”多达二十条,违反公约者将予以同业制裁。
。第一,银行业自律组织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更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实际情况。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敏锐的市场感觉,,。对此,,应更为有效。第二,银行业自律组织在执法检查、。第三,。,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分明,。,存有灰色区域,在这些领域内,银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内含有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约束,其作用空间更大、更为有效。。第四,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利益具有自律管理的内在动机。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市场参与者,其目的就是获利。在无序、混乱的市场状态下,市场参与者不可能长期实现自己的利益,共同的利益产生共同的自律动机。因而,。
在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具有以下功能: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履行义务,负责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认定和职业注册、行业信息交流和培训负责行业公共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制定行业服务规则,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对上述问题可以理解为,银行业自律组织在成立后,,报备章程时应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并对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规章违法违规的,应及时与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沟通、协商,建议其修改,如果银行业自律组织不予修改,。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章程,予以备案。经过登记的章程并不是说就没问题,,,拒不修改的,予以撤销。鉴于报备章程是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定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仍不报备的,可以对该银行业自律组织给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合作活动。
、合作活动职责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并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因第二方面的内容在本法第七条的释义中已经涉及,本条释义主要阐述第一方面的内容。
。,。。,,,。委员会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这一目标:;;。目前,,,,并希望各国根据本国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和其他安排予以实施。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成员国的意见,,、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所接受,并使其发布的指导原则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和约束力。、;、指引中也要求金融机构遵循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类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原则。,其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业务、设立境外机构时也往往会遇到障碍。,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还有:、1986年的《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和1994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1年的《大额信用风险的计量与管理》、1994年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引》1998年的《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1999年的《贷款会计与披露的稳健做法》、2000年的《信用风险管理原则》、2000年的《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稳健做法》、。
,,如金融稳定论坛、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ICBS)、、东新澳央行行长会议(SEANZA)。银行监督官论坛,、、、。
。: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除西班牙和卢森堡以外,其他均为“十国集团”成员),但积极参加了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联络小组及其下设的工作小组,以此参与了委员会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一直在参加《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讨论、征求意见和测试工作。同时,。中国银监会成立不久,即已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联络小组及其下设的工作小组、EMEAP和SEANZA的正式成员。,,,,并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从而使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规则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法律最新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