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13条

  • 颁布单位:城乡规划法释义:第13条
  • 更新时间:2019-09-08
  • 关键词:规划 城乡 共和 人民 中华 城镇 布局 基础设施 控制 保护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释义】 本条是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其内容的规定。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合理配置和保护利用空间资源、统筹全省(自治区)城镇空间布局、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省域内各级各类城镇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是落实省(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含义:一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主体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因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是城市总体规划,不涉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问题;二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而不是由哪个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因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不仅是建设规划,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省产业布局等有关,这些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从全省发展的角度出发来编制。

  二、。依据本法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必须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且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内容比较综合。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具体而言,省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蓄滞洪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主干管与门站、区域性防洪与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为了确保上述内容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必须研究本地区的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系统分析人口和经济活动的特点,明确省域城镇和城镇化发展战略。其次,必须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认真分析农村人口转移的趋势,把引导农村人口转移与优化乡村居民点的布局、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起来,把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与区域产业空间整合结合起来。再次,要综合考虑促进城镇合理布局和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效益的需要,以城镇为结点优化区域基础设施网络,保护和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布局重大基础设施。最后,依据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综合考虑空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提出开发的标准和控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