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十三条
【法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国防教育的地位,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国防教育方面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首先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这项规定,既确立了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基础地位,又强调了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997年3月14日,我国公布施行的《国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 《国防教育法》重申这项规定,除了表明该法以《国防法》为依据,体现国家立法在全民国防教育上的一致性之外,主要是因为学校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国防教育的规律以及学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全民国防教育必须而且只能以学校国防教育为基础。首先,学校是国家在受教育者中集中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国家培养德、智、体、。国家对学校教育的这种定位,一方面,说明公民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的培养首先源自于学校,奠基于学校教育;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旨在通过学校教育保证实现对公民的基本教育,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国防教育,作为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的一项以普及国防知识、传授国防技能、培养国防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理应成为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第二,教育学的规律表明,对公民的教育特别是对其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越是从小抓起,越能在其头脑里打下深深的烙印,越能收到长远的教育效果。国防教育的实践也证明,公民只有从小接受国防教育,在青少年时期学习和掌握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国防、热爱人民军队的情感,长大后才能更好地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三,学校相比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更为优越的教育条件,诸如完善的教学制度、固定的教学时间、配套的教学设施、健全的师资队伍和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这些条件为学校按照国家的要求对受教育者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也为国家通过学校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