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六条

  • 颁布单位: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六条
  • 更新时间:2013-12-09
  • 关键词:国防 教育 规定 领导 军事 工作 地方 人民政府 国务院

  【法条】

  第六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和地方国防教育领导体制的规定。

  本条以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分别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根据国防法的上述规定精神,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家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地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国防教育法确立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是以政府主导、军事机关协同为基本模式和运行机制的体制。它既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又强调了军事机关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协同地位和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