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三条
【法条】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的目的的规定。
明确国防教育的目的,旨在引导全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防教育,保证全民国防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 “激发爱国热情”。这是从人的思想和精神方面,指明国防教育应达到的目的。国防观念是构成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基本要素,也是衡量一个民族素质的重要标志。国防观念是建设和巩固国防之本,爱国热情是民族强盛之魂。加强国防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培养和激发公民对祖国的热爱之情。通过国防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站在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的高度,认识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为巩固国防、,自觉地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这是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提出的国防教育应达到的目的。国防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在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公民进行国防知识的教育和军事技能的训练。尤其是建设现代化的国防,要准备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更需要公民学习和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使公民从思想、精神、知识和技能等各方面都能武装起来,全面适应国防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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