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16条
第十六条 【出让金支付】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受让方合同主要义务和违反合同义务时出让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基于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一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土地管理部门享有解除合同和请求违约赔偿的权利。解除合同,原有合同关系终止,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是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有利于维护出让方的合法权益。
从一般原理上讲,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涵,应当理解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金额总数等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出让合同文本第9条规定,其界定的含义是指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者是适用本条时应注意把握的含义。
[参见]
《民法通则》第111、115条
《土地管理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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