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9条

  • 颁布单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9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房地产 城市 人民 共和 中华 土地 出让 征用 集体 所有

  第九条 【有偿出让】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是: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之前,不得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开发经营房地产。这实际上是法律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征用权是一种专有的国家权力,行使征用权的主体是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国家建设才能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参见]《民法通则》第74条

  《土地管理法》第45-50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26条

  《城乡规划法》第3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