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8条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定义的规定。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分离出来转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转移方式,其实质是国家行使对国有土地财产的处分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为基础的;(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年限的;(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须以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代价;(4)土地使用者享有权利的效力不及于地下之物。土地使用者对地下的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因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对其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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