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一条解读
问:我注意到,公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没有包含商标的声誉要求。请您对此予以说明?
答:商标法未对驰名商标的内涵作出规定,只是对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作了列举。对于驰名商标的界定,存在着两种思路:一是仅考虑商标本身的知名度,而不考虑其声誉情况;二是不仅考虑商标本身的知名度,还要考虑其市场声誉,即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美誉)。从我国已往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采取的是后一种思路。本条解释根据我国执法实际,并参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使用的“well-known trademark”的概念,对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知晓程度作出界定,虽未将“市场声誉”明确地纳入驰名商标的定义之内,但将其作为认定商标驰名的事实之一,在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作出了规定,更符合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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