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释义: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3节
标题:行政赔偿范围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这是指根据法律授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权力的行政机关,实施拘留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职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海关、卫生检疫机关。行政拘留,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在短期内将公民拘禁、留置于一定的处所,剥夺其人身自由,但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扣留等。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这是指无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职权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采用拘留、禁闭、隔离、关押等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定的,其范围必须受法律限制,如果法律并没有赋予某一行政机关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该机关就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应将案件交由有权机关处理。三、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乱纪,殴打公民或者以其他暴力方法使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受到损害的。,我国在1988年9月5日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根据公约精神,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非因法律制裁,蓄意使公民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都应受到禁止,受害者享有获得公平和足够赔偿的权利。本条的规定不仅遵守了国际公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因暴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关于武器、警械使用的法律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所作的灵活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4节
标题: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的规定。 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1.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经济处罚。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对依法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者执照,但其活动违反许可的内容和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罚。3.责令停产停业,是对工商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一种处罚。4.没收财产是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违禁物或者违法行为工具予以没收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作出没收财产处罚的前提必须是财产取得方式和财产本身是违禁物或者违法行为工具。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扣押,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将财产运到另外场所予以扣留。冻结,是银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请求,不准存款人提取银行存款。“等”主要有强制划拨;强制销毁;强制收兑;强行退还;强行拆除;强行抵缴;强制收购。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1.无权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这是指行政机关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征收财物,一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财力、物力。四、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根据此项规定行政机关只要违法行使职权并对财产造成了损害就应该由国家给与国家赔偿:如,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等。如果查证履实,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5节
标题:赔偿的免责
法条内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赔偿免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指行为的时间、目的、措施都与行使行政职权没有任何关系,行为也不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来赔偿。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这是指损害的发生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制造假象,欺骗执法人员,或者自己伤害自己造成的。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适用该项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但是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做此规定。但以下几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国家行为,指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等方面的行为。2.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6节
标题:赔偿资格
法条内容: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释义: 本条是对有权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的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接的“受害人”不具备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当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国家赔偿,除继承人之外,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继承人顺序,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的顺序进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有多种情况,有依法被取缔的、有破产的、有合并的、有分立的等。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取缔、破产的;不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问题。本条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是指其经合并或者分立后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法人、组织的情形。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受已终止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应当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7节
标题:赔偿义务机关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里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内部的两以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同一行政机关内部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构和组织。二、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民文规定的授权,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发生赔偿问题,由委托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值得注意的事,如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所实施得致害行为与委托职权无关,则该被致害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由致害人承当民事责任。四、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毕竟国家赔偿的实质是赔偿责任由国家来承担。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8节
标题:复议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法条内容: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复议机关如何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 复议机关是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情况主要发生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上。这样规定,有利于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同时,对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起到促进作用。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9节
标题:主动赔偿及索赔偿的方式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主动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要求的程序和在请求确认侵权事实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主动给予赔偿。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法确认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侵权的行政机关自己发现,自己确认;二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确认;三是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判加以确认。经依法确认后,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侵权事实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确认侵权事实后,一并就侵权赔偿请求作出处理。这两种解决赔偿问题的途径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选择。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0节
标题:共同赔偿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先予赔偿。
释义: 本条是对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如何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都有履行赔偿的义务。本条保障了赔偿请求人有效地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先予赔偿的义务机关可以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1节
标题:数项赔偿请求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释义: 本条是对照偿请求人有不同的损害,有权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职权处理某一事项时。可能因不同的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同的害.有权请求赔偿的人对不同的损害后果可以根据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2节
标题:赔偿申请书
法条内容: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释义: 本条是对申请书内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三项事项:一、受害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注所。受害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提出赔偿要求的,申请书除载明受害人的上列事项外,还正当载明该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祁住所,提交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其常设机关所在地或者营业中心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舌其他组织提出赔偿要求的,还需载明其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实,并提交有关证明。以便赔偿义务机关核实其是否有赔偿请求权。二、写明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具体的赔偿要求包括赔偿的方式和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两个方面、如财产受到损坏的,是要求恢复原状还是要求给付赔偿金、要求给付赔偿金的.根据受到的损害提出具体的赔偿金额。‘事实根据”是针对具体赔偿要求而言,提出所受损害状况的证明,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误工收入.应当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单据相病假证明书。“理由”是对其所受损害状况相根据损害状况提出的赔偿要求加以说明。赔偿请求人有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其损害的书面决定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三、载明递交申请书的年、月、日。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3节
标题:赔偿期间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期间和赔偿请求人提起诉讼的期间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在决定是否给予赔偿或者决定给予多少赔偿金还是恢复原状等赔偿事项前,主要需要核实或查明以下事项:一、受害人所受侵害的事实是否已经确认,对已经确认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尚未确认的,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可以在两个月内查明侵权事实.并作出赔偿决定的,二、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赔偿请求时效的规定,查明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是否已经过期,有无时效中止情况。三、在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下。查明赔偿请求人是否已经得到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以防止重复赔偿。四、核实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状况.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决定赔偿的方式和赔偿金的数额。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包括口头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赔偿的理由和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赔偿决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包括其经过审查后认为无赔偿义务。通知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的情况不予通知的情况,也包括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的情况,总之.其结果是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即指对具体的赔偿金数额有异议.又指对赔偿的方式有异议本条规定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给予赔偿请求人三个月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规定.有效地保证了赔偿请求人有较充裕的时间行使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4节
标题:追偿权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追偿权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故意和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权损害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心态称为故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权损害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心态称为过失。一般人都能注意到并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负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没有注意.而致侵权后果发生,这种情况为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