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释义:第三章
第三章 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5节
标题:司法赔偿的范围
法条内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释义: 本条是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司法机关采取逮捕措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只要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或者“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即可对其进行拘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胡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没有犯罪事实是指没有刑律所禁止的行对没有刑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逮捕的,即是错误逮捕。因错捕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三、依照审判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再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刑事赔偿以特定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武器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武器。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6节
标题: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法条内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释义: 本条是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违法查封、扣押,主要是:1.扣押与案件外的财物。包括案外人的财产和与案件无关的财产。2.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后,仍然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其财产。3.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后未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妥善保管财产造成毁损。追缴,指依法将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追回并上缴国家的行为。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罚金,是人民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罚金是以构成犯罪作为适用前提的,案件经再审改无罪,罚金就没有了存在的根据,如果罚金已经执行,所罚数额应当退还受害人。没收财产,是依法将犯罪分子个人则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一旦案件再审改判无罪,没收财产就会失去存在的根据,如果财产已被没收的,应当返还受害人。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7节
标题:刑事赔偿免责
法条内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照刑的; (三)依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刑事赔偿免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种行为必须是公民故意所为。如果公民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如因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造成屈打成招,从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不属于“故意作虚假供述”国家仍应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责任年龄或者责任能力前将其羁押,行为人也不能请求国家赔偿。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间、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这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改造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的与刑事侦查、检察、审判、。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害发生的。凡非因外力强迫,自己故意伤害自己造成损害的,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即除本法规定的刑事赔偿免责事由外,其他法律规定对某种事项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依照该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8节
标题:请求人资格的确定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刑事赔偿请求人资格的规定。 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是一致的。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9节
标题: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法条内容: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释义: 本条是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一、 依照法律授权,、;行使检察权的为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职权的为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行使职权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一个刑事案件的错判,公、检、法三家可能都有责任,因此,本条本着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终结,是哪一个机关最后作出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决定,该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采取拘留措施的,该拘留措施被确认是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三、采取逮捕措施的,该逮捕措施被确认为违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四、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0节
标题:赔偿程序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申诉权和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程序的规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主动给予赔偿。二、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请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向哪儿提出申诉以及如何提出申诉,可以参考以下确认侵权事实的途径:1.由作出侵权决定的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自己确认;2.由上级机关予以确认或者指令作出侵权决定的下级机关确认;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经过再审确认。4.经刑事诉讼程序确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情形的,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情形的,以及在行使职权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确认后,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请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关于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规定,第十一条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赔偿申请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1节
标题:复议程序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释义: 本法是对申请复议的程序和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申请程序的规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或口头申请后,应当查明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的侵权事实是否已经得到确认。对侵权事实尚未得到确认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包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在侵害事实得到确认后再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对侵权事实已经得到确认的,应当先依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查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二年的赔偿请求时效,有无时效中止情况。然后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损害证明和具体的赔偿请求进行核实,清楚后,依据本法第四章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上述赔偿工作应当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核实后,在决定给予赔偿金或者不给予赔偿金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写明给予多少赔偿金的理由和不给予赔偿金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赔偿决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是指赔偿请求人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包括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受理后到期不予答复和不予受理等情形。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包括对赔偿方式有异议和对具体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不必经复议程序。当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其给予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2节
标题:复议期限
法条内容: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释义: 本条是对复议期间和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的期间规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二、经上一级机关复议并直接作出决定,另外,本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为了防止个别复议机关不作决定或者拖延作出决定,本条进一步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3节
标题:赔偿委员会
法条内容: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作出赔偿决定的原则和赔偿决定的效力的规定。 一、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专门处理刑事赔偿申请的组织。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应当提交作出决定的材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处理赔偿申请时,应当全面地核实材料,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说明的是,虽然赔偿请求人是因不服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仍然是原赔偿义务机关。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最终的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必须执行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履行赔偿决定,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其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义务机关是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执行。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24节
标题:追偿权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追偿权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在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两项规定的行为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工作人员明知故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应当由他们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在处理赔偿案件中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是执法犯法的故意行为,理应由他们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二、因故意违法、执法犯法的工作人员仅仅从经济上追偿赔偿费用是不够的,不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就难以制止这种违法、渎职行为的发生,难以平民愤。本条还规定,对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