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释义:第四章

  • 颁布单位:国家赔偿法释义:第四章
  • 更新时间:2011-10-20
  •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 释义 第四章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5节

  标题:赔偿方式

  法条内容: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方式的规定。 金钱赔偿作为本法的原则,是从各方面考虑的结果。它有利于国家,有利于被害人。但有时恢复原状的措施比金钱赔偿更为他们所期待。因此,本法第二款规定了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也就是说,国家对受害人赔偿,主要是支付赔偿金,特别是对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赔偿,都应当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原财产存在的,可以返还财产;恢复工作比较简单、容易,不太花时、费力,基本能恢复原状的,可以恢复原状,否则,仍应当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6节

  标题:赔偿标准

  法条内容: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释义: 本条是对侵害人身自由赔偿标准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金计算,既统一又灵活,不分收入高低,有无收入,不管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还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要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工资,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数字确定。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比较公平,也具有一定的适应性。需要指出的是,计算标准是平均‘工资”,而不是平均“收入”。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7节

  标题:赔偿标准

  法条内容: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标准的规定。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一般伤害,受害人的身体能够通过医疗复原;二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残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造成公民死亡。针对三种不同情况,本条规定了不同的赔偿金标准。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等。所谓“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是指身体超过五年没有痊愈的,也只赔偿五年的误工收入。残疾赔偿金就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而不是指最高额。受公民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指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维持生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与受害人没有亲属关系,但一直由受害人扶养的人。成年人满十八周岁、可以独立进入社会,凭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因此,对受害人扶养的未成年人,生活费只能给付至十八周岁止,而受害人扶养的其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不太可能再恢复劳动能力,因此,对其支付生活费。交当至其死亡时止。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8节

  标题:财产损害的处理

  法条内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释义: 本条是对财产权造成损害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返还的财产应当是罚款、罚金、追缴的金钱、摊派的费用的原额,或者是追缴、没收、违法征收的财物的原物。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即宣布取消不许动用财产的禁令。解除扣押,即将运走的财物退还给受害人,由其自由支配。解除冻结。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恢复原状,指通过修理、更换、重作的方式恢复物品的原来状态。按购所谓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指损害赔偿金应当相当于物品损坏部分的价值,即物品全部损坏的,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物品部分损坏的,按购买损坏部分的物品的价格赔偿,因部分损坏影响物品全值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四、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即当财物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时,可以按照赔偿时的市场的价格给付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国家对罚没或者追缴的财物,不便直接上交国家的,应当交拍卖机构拍卖。拍卖后,如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罚没或追缴为违法,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退还给受害人。拍卖款高于物品原价格的,不能截留;拍卖款低于物品原价格的,也不再补差。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只能赔偿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必要的经常性开支,指为维持企业停顿状态下所必须交纳的水、电、煤、气费和职工工资。七、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9节

  标题:费用支出

  法条内容: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费用支出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赔偿费用列入预算,而不是笼统规定“由财政列支”。所谓列入预算,即在年度预算中单列一科,专款专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赔偿费用,;地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