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释义: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5章 第30节
标题: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损害应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条件:一是依法确认有以下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以及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2.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二是公民因上述情形而使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依照本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公民的人格权受到国家职权的违法侵害时,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以公开形式承认过错,澄清事实,消除所造成的影响。因国家机关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而致使荣誉权被有关机关取消的,应予恢复。赔礼道歉,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受害公民人格尊严,它也是一种非财产责任形式。赔偿义务机关的这些补救方式应当能够使受害人的名誉得到恢复。
国家赔偿法 第5章 第31节
标题:赔偿范围的补充及适用
法条内容: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赔偿范围的补充及适用程序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倩况有三种:一、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在案件的审判中,为了排除干扰,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故意妨害诉讼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包括:罚款、拘留等,行政诉讼法中也规定有罚款和拘留。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因某种原因有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性措施。三、违法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国家赔偿法 第5章 第32节
标题:赔偿的时效及其中止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压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释义: 本条是对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以及时效中止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是指请求人向国家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间。本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国家赔偿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其时效期间就等于从其恢复人身自由得以行使其权利之日起计算,从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是对时效中止的规定。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时效中止法律后果的事由必须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为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又可分为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前者如地震等,后者如战争等。至于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可以理解为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当事人也无法左右的那些事由。如权利人死亡尚未找到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故应中止时效的进行,待这些障碍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并且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才会引起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六个月的时效期间足够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 第5章 第33节
标题:涉外赔偿
法条内容: 外国人、,适用本法。 外国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释义: 本条是对涉外国家赔偿的规定。本条表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的是得分原则。凡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利,在中国请求国家赔偿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也同样享有;前者须承担的义务,后者也必须承担。某一外国对我国实行什么政策,我国也对该回实行相应的政策。该国给予我国哪些优惠待遇,我国也给予该国相应的优惠待遇,该国对我国实行某种限制或者差别待遇,我国也予以相应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