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释义:第2条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划定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深入研究城镇空间拓展的历史规律,科学预测城镇未来空间拓展的方向和目标,充分考虑城市与周边镇、乡、村统筹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对保障城乡发展的水源地、生态控制区廊道、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等的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统筹兼顾各方需要,科学、系统地草拟方案,征求各方意见进行方案比选,并进行科学论证后最终综合确定规划区范围。
二、本条第二款对城乡规划体系作出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它不是指一部规划,也不是涵盖所有国土面积的规划。城乡规划体系体现的特点是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
1.所谓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城乡规划法不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都编制独立的城镇体系规划,仅要求编制全国和省域两级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应综合考虑全国城镇与乡村,东部、中部、西部的协调发展,包括全国城镇空间布局,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重要内容,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省域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省域内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用于指导省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2.所谓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城市规划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先导和统筹作用。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近年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我国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内容等都进行了必要的改革与完善。目前,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成为指导与调控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和设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镇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意要保证工作及时、到位,使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空间范围上能有效覆盖。要根据各阶段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重点,分区域、分阶段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在全面、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注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综合调控。同时,还要注意贯彻本法对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要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城市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及其施工的规划设计。对于城市内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划。
按照本法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工作完成后,还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加强对城市详细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控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对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内容作出的安排,以及对近期城市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的确定。
3.镇是连接城乡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城乡居民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镇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的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的总体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镇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镇的总体规划是管制镇的空间资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指导镇的科学建设、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三农”、。镇总体规划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和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可根据需要,将那些与中心城区关系紧密的镇的总体规划同期编制。
镇的详细规划,是指以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镇的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和设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即以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内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的用以指导镇内各项建筑及其工程设施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按照本法的规定,县、镇人民政府在镇的总体规划制定工作完成后,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镇总体规划制定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对镇内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内容作出安排,并确定镇的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4.乡规划、村庄规划,分别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于其规划范围较小、建设活动形式单一,要求其既编制总体规划又编制详细规划的必要性不大,因此,本法没有对乡规划、村庄规划再作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分类,而是规定由一个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统一安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规范乡村无序建设,。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居住习惯对规划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依法保护耕地,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广大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