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八条
【法条】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育督导制度的规定。
早在1977年,,就提出了恢复和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监督教育计划、政策等执行情况的要求。1986年,,并提出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制度。随着我国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的制定,、法规体系。要做到依法治教,必须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1995年教育法确立了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目前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已经确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我国现代教育管理体制和依法治教机制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第一是普遍建立了督导机构,、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上,主要有两种机构设置形式:一是建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明确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二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98.5%的地(市)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其中91.1%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有2716个县建立了督导室,其中以人民政府称谓的占82.7%。
第二是初步形成了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各地十分重视督导队伍建设,西藏、广西、辽宁等省、自治区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和副主席兼任教育督导总督学。北京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教育厅正职或者副职领导兼任教育督导室主任或总督学,同时设若干名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目前,全国共有专(兼)职教育督导人员46,245人,其中专职督导人员19,984人(含专职督学9033人),兼职督学26,、、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5116人),基本上建立了一支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数量足够、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第三是制定了教育督导工作的一些法规和制度。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6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