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5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条文注释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登记、发牌、发证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试和管理、道路交通指挥、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处理交通事故、纠正违章和进行行政处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如制定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指导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证、发牌等工作并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交通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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