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释义:第十一条

  • 颁布单位:法官法释义:第十一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 关键词:十一 法官 共和 人民 中华 审判 院长 人民法院 规定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职务任免方面的规定。

  本条共分七款。。它肩负着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等各种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为了保证法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法官职务的任免,规定了与其他国家公务员不同的程序和权限。因此,本条在第一款中强调,法官职务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的程序及权限的规定。

。,它的工作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因此,。,、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的程序及权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同时,、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在省、、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程序及权限的规定。

  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任免形式,,不能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只能通过直接任免的方式。根据本款的规定,在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程序的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多民族的特点作出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任命审判员前存在着助理审判员的过渡期,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利于法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有利于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的规定。

,主要是审理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不能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原因,予以单独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