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释义:第五章

  • 颁布单位:民法通则释义:第五章
  • 更新时间:2011-10-19
  • 关键词:民法通则 释义 第五章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定义的规定。

  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就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其区别在于所有人是否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支配物的所有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绝对权,即所有权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了所有人外其他人都有不侵犯所有权和尊重所有权的义务。所有权因为是支配性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主义。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之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所有权具有永恒性,无期限限制,不会因为诉讼时效而消灭,也不因事先设定期限而受影响。

  第七十二条 【所有权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取得的规定。

  所有权取得是指具体的民事主体(公民或者法人)以一定法律事实而获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本条第一款是对所有权取得的合法性规定,要取得某项财产必须要以合乎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款规定的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除了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如先占、生产、孳息、国家强制没收等,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所有权转移,即所有物从一人手中转到别人手中。一般情况下,转移时间的确定,有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都没有的情况下,则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变换产权证,某些特殊动产也是,所以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只有动产是遵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133条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关联法规

  《宪法》第9、10条

  《土地管理法》第2、8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3-18条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关联法规

  《宪法》第9条、第10条第2款

  《土地管理法》第2、8-16、63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25条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关联法规

  《宪法》第13条

  《刑法》第92、263-270、274、275条

  第七十六条 【财产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关联法规

  《宪法》第13条

  《继承法》

  第七十七条 【社团财产】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关联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

  第七十八条 【共有】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财产共有权的规定。

  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按份额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某一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整个共有财产的,必须经过其他共有人承认方发生效力;如果被确定无效,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擅自处分人必须赔偿损失。

  共同共有是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具体的共同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家庭财产共有关系,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各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除以上法律规定的外,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对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部或全部的,其后果与按份共有部分人擅自处分一样。

  关联法规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3、54条

  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的规定。

  前两者是属于所有权不明的物,也就是无主物的范畴,我国规定归国家所有,并为鼓励上缴,特规定了上缴人获得奖励的权利,这个奖励可能是物质也可能是精神的。至于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则是属于有主物,只不过因为一些原因而暂时脱离了原主的控制,所以应当归还失主,这是保护失主所有权的体现。现行法同时规定拾得遗失物者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但是并没有规定请求报酬的权利。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74-176条

  第八十条 【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关联法规

  《宪法》第9、10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23条

  《农业法》第10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96条

  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关联法规

、96条

  第八十二条 【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关联法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22-34、58、61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2条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汲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所有权的体现,不同所有权之间在现实生活中必然会有冲突,所以彼此之间要求必要的限制和便利。与人方便,与己方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从这些精神原则出发,判断各自的权利界限,如果造成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及时地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

  关联法规

  第二节债权

  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的本质是信用,具有以下特征:(1)是请求权,即债需要请求而为之,不能自动实现;(2)标的是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即债的实现有赖于某种行为;(3)是相对权、,即只在债的相对人之间产生请求权;(4)效力上具有相对性;(5)债的种类设定及内容约定具有任意性;(6)债与债之间具有平等性;(7)有期限性。

  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意思相合即成,从而使双方自愿受其共同意思的约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的约定将优先于法律的规定。这充分反映了民主社会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2、44条

  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是债的一种。它主要成立于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债的标的可分的情况下。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债的标的分割后不损害其价值或者性质。在按份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因此,在按份之债中,仅存在对外效力问题,即任一债权人实现了其份额债权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份额债务,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方的各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在连带之债中既有对外效力问题,又有对内效力问题。即在连带之债中,任一连带债权人实现了全部债权,或者任一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连带之债即归于消灭,同时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成立按份之债。简而言之,连带之债的“连带关系”仅是对外关系而言的,在内部则是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连带之债内部关系的按份性质正是履行了义务的连带债务人产生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的基础。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60-63条

、105条

  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它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人的担保,即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保证。物的担保即本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抵押和留置,另外还有《担保法》上规定的质押。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定金担保属于金钱担保。金钱是特殊的物,因而定金担保属于特别的物的担保。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69、115、116条

  《担保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十条 【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196-211条

  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条规定未区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债务承担与合同权利义务协议概括转让这三种不同情形,而一概规定只要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就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与法理殊为相背。依《合同法》第八十条,本条关于合同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79-89条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原因的一种,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具体而言,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 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原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1)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但违法事项,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公益性质的事项,依法必须由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须由本人办理的事项,不作为事项等都不在此列。同时,事务是指他人的事务,故将自己事务误当作他人事务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本人的义务是: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负担的必要债务、遭受的损失。该义务不以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背本人的意志及本人是否获得利益为限制。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结果有利于本人,则本人应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以管理人所实际支付的费用为标准。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费、抚养费等,则本人仍应负全部偿还管理费用的义务。

  关联法规

、131、132条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的规定,狭义的著作权又称为版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的总称。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又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创作作品而产生的与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作品所获得报酬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权是专属权,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独占的、排他的权利。著作权一般只受国内法保护,要产生域外效力必须该国参加了相关的国际公约或签订了协议。著作财产权保护和发表权有时间的限制,超过的不受法律保护。

  关联法规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的规定。

  专利权是指专利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和专用权。专利权制度的实质是以公开换权利,即通过公开发明创造,从而获得专利权,靠许可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来收取费用、获得利益。专利权一旦获得,其他人就不可以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也不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随意使用专利技术。专利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专利权自行丧失,此时专利技术就可以为公众无偿使用。

  关联法规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商标权的规定。

  商标在法律上是指区别于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记。商标一般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和图形、文字、图形组合所构成。商标专用权是指商品或服务标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标记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我国为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审核予以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从而享有的独占的、专用的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在依法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标值的范围内充分享有使用商标的权利;二是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关联法规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九十七条 【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不同于身体权。健康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安全,具体包括肉体组织、生理和心理机能三个方面。身体权的内容则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

  关联法规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姓名权和名称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法律限制有: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须使用正式姓名;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冲突;不得滥用姓名权。侵害姓名权行为的形态有:干涉、盗用和假冒。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与姓名权不同的是:(1)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注册的同行业名称相同或相近;(2)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号有转让其名称权的权利,但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则不得转让。我国的名称注册为法定的强制注册,企业只对已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

  关联法规

  《著作权法》第22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21条

  《广告法》第25、47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49-151条

、3条

  第一百条 【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肖像权的权能有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且无正当理由。此外,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现代社会利用人的肖像的现象越来越多,但利用他人肖像必须经过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肖像权。至于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侵权,在当今实践中已经逐渐不采此法。

  关联法规

  《广告法》第25、47条

、150、151条

、3条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名誉权的规定。

  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而不是名誉感。名誉感是自然人对其自身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损害他人的名誉感,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而可能构成对他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2)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名誉权区别于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二者区别在于:(1)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名誉权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隐私权内容具有真实性、隐秘性,且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3)在侵权行为认定上,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等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不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他人隐私。

  关联法规

  《宪法》第38条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140、149-151条

、3条

、赵伟昌侵害名誉权案的复函》

、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

  第一百零二条 【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关联法规

、150、151条

、3条

  第一百零三条 【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关联法规

  《婚姻法》第2、3、5、31条

  《刑法》第257条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联法规

、43-48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59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71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18-35、39-44、49-52条

  第一百零五条 【男女平等】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关联法规

  《宪法》第48条

  《婚姻法》第13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11、15、22、24、25、30、34、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