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释义】 本条是对水资源规划体系的规定。
一、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是我国新时期水利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即要根据水资源的基本状况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各项需求,统一制定规划,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的中、长期目标,并规定实现目标的分步计划。通过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五方面的基本保障:一是饮水保障,要优先满足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的要求,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清洁的饮用水,改善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逐步提高生活质量;二是经济社会对防洪保安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三是水对粮食安全的保障,基本满足粮食生产对水的需求,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我国粮食安全提供水利保障;四是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建设用水需求,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五是努力满足改善生态环境用水需求,逐步增加生态环境用水,不断改善自然生态和美化生活环境,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协调。本条共分3款,明确了国家和流域、区域的规划包括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流域或区域的专业规划。各项规划之间相协调和衔接,构成水资源规划体系。
二、本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该款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水法》过程中,根据部分委员的建议增加的。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且水资源分布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不对称。水资源不足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解决大江大河流域间的重大水资源调配和布局问题,仅有流域或者区域的水资源规划是不够的,还应当制定全国的水资源战略规划。因此,规划不仅要在流域、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组织进行,更需要在全国规划层次和范围内组织进行。全国的水资源战略规划是宏观规划,主要是在查清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分析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的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计划水资源的配置和综合治理问题。目前,,有关部委和各省参加,正在编制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实质就是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需要贯通长江、淮河、海河、黄河,实现跨流域调水,就必须在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三、本条第2款规定了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从事上述水事活动必须服从流域、区域规划。该款还规定了流域、区域规划均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大类。
四、本条第3款规定了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的内涵。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兴水利、除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包括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是上述水事活动的具体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