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释义:第六条

  • 颁布单位:法官法释义:第六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 关键词:法官 共和 人民 中华 审判 职责 院长 人民法院 委员会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释义】 。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本身也是法官,因此,审判职责是其基本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既是法官,又担任着其他职务,因此,除了履行法官的审判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与其所担任的职务有关的职责。具体来说,:,如主持审判委员会;;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对妨害诉讼者给予强制措施等。另一类是与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职责,。。庭长、副庭长的其他职责也可以分为两类,与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决定合议庭的组成,指定审判长,等等;此外,还负有管理本庭日常行政工作的职责。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指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或者总结审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