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80条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造成水污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除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是有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即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或者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有第三项行为,即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执法主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决定。
对造成水污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水污染的船舶的所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