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的规定。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人口达五千五百九十多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居住地区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森林资源比重大,因此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建设,不仅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十分重要,而且对我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也极为重大。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森林资源比重大。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森林面积和二分之一的林木蓄积都在民族自治地方。二是林业生产技术落后。少数民族一般都居住在边远偏僻的地区,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都很艰苦,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群众至今尚未完全认识森林的重要性,其长期形成的生产方式和某些生活习惯,一时还难以改变。民族自治地方虽然森林资源丰富,但这些地方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却是落后的,一般都低于汉族群众聚居的地方。林业生产活动,除了个别地区外,多数处于比较落后的手工作业阶段。因此,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必要作出本条规定。
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森林法从保护森林及促进林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这是国家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建设的具体体现。
四、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一是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安定,;二是有利于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从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生活水平,进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三是有利于合理地开发与利用我国的森林资源,为整个社会造福。分布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资源,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有计划地进行开发建设,并适当照顾当地群众的经济利益和生活习惯,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同时也符合全国人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共同利益。
五、本条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建设的扶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在森林开发方面,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资源。在开发民族自治地方森林资源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当招收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并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2.在木材分配方面,要给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并适当地照顾他们的经济利益。3.在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也要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林业基金是国家为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基金只能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建设,不能调给其它地区使用,具体使用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主管部门自主安排。
此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建设在其他方面能够给予照顾的,也都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扶持,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发展,繁荣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