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一、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执行,而法律的执行,就必然要涉及到执法机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主管部门问题。本条的规定就清楚地表明了林业主管部门就是主管林业工作的专门机构。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的林业管理机构很不稳定,给林业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本条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对林业主管部门问题作出了规定,确定了林业的主管机构,这对于林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照本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二是地方的林业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具体来说,就是省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三是乡级人民政府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现阶段就是国家林业局。1998年机构改革后,原林业部改为国家林业局,虽然名称及级别发生了变化,但其管理林业的职能没有改变,,并负责全国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国土荒漠化和森林工业的行业管理。森林法没有直接出现“国家林业局”的名称,是考虑到今后随着经济形势及机构改革的变化,现行的机构管理体制,从机构名称到管理形式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森林法没有直接出现“国家林业局”的名称,。同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也是如此。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根据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及森林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统筹规划造林绿化、森林工业、多种经营和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协调林业生产建设和提供服务;推进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效益,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丰富的林产品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拟订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批准后,组织贯彻执行;2.负责制定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3.研究和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4.组织指导全国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各类林业基地和项目的建设;5.组织指导全国林政管理和森林资源的清查、监测、审计、监督;检查、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6.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管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有关业务;7.指导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负责全国野生动物和木本植物资源的保护、发展、开发利用以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特大案件;9.组织协调全国林业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