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情形

  当我们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时候,是可以设立最高额担保的,在这个范围内的,我们是可以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是超出了这一范围,那么就与我们没有什么关系,而且最高额担保设立的时候是可以约定最高额担保的担保期限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情形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情形

  1、《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

  2、《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3、,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4、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5、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二、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情形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抵押合同在签订的时候,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因为这样才可以生效,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要求的话,这一最高额担保合同就会无效。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