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

  (12)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1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

  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