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2012)

  核心内容:国内旅游是指人民在居住国内进行的旅游活动,包括该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活动,也指在一国长期居住,工作的外国人在该国内进行的旅游活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人的旅游业也被激发起来,旅客为了确保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在出游前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下面是我国国内旅游合同的通用条款,法律快车编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

  (三)应当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五)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

  (六)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旅游行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告知行程涉及地区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应急联络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