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以下简称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曾于2001年3月16日与(以下简称申华控股)签署了本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且,申华控股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1.22亿元。由于国家股股权的转让事项必须

  报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上述双方于同日又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在股权过户手续完成之前,医药集团将上述股权全部委托给申华控股进行管理(上述信息详见本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告,编号:临2001-009)。

  2003年9月1日,本公司收到了医药集团传来的医药集团和申华控股于2003年8月29日签署的《股权转让解除协议》,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该协议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本公司因受中科系事件的影响及自身产业结构等问题,导致债务缠身,因连续三年亏损已被暂停上市,面临退市的危险,而申华控股在产业调整后,主要从事汽车销售、零配件及相关业务,对于本公司的重组虽有投入,但相对缺乏全面的资源优势,本着从本公司的重组和发展考虑,经上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

  1、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协议双方于2001年3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并停止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全部工作;

  2、为支持医药集团对本公司进行的重组,申华控股同意,在医药集团承接对本公司担保的同时,相应放弃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3、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申华控股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潜在收购人、托管人等与本公司股权相关的关系。医药集团不再向申华控股主张继续转让或继续托管本公司股权的权利;医药集团将主导本公司的重组工作,申华控股则给予配合;

  4、如任何一方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违约,则根据违约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200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