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

(橱柜订购类)
第一条 商品名称 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确认所填报的规格、材质、颜色后再签字。对订购条件,
如有不明之处,务请当面问清,以免发生纠纷。
橱 柜 主 体 及 配 件 品 牌
品名 产地 材质 颜色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地柜
吊柜
台面
燃气灶
抽烟机
水槽
龙头 &nbs p;
配件 其他


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第二条 设计及设计更改:
(一)卖方需要实地测量的,测量时间为: ;
(二)卖方设计方案及相关尺寸经买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及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三)设计方案确认后不得单方更改,更改方案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由更改方承担。
第三条 交货及安装:交货方式:(送货/送货安装/买方自提);送货时间: ;交货地点: ;选择送货安装方式的,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安装条 件。
第四条 验收及三包责任:对于商品的数量、规格、颜色与约定不符及有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执行;国家无三包规定的,对于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 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交货之日起两年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换、退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设计出图认可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货或提货的,每超过一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二)卖方迟延交货超过 日的,除按前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
(三)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和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市场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卖方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买方(章): 卖方(章): &nbs p; 主办单位(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n bsp;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