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叉车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SCJT08062401 签订地:广元 签订日期:2008.06.24

卖方:四川景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沙堰街238号 邮编:610041

电话Tel:028-66421032

传真Fax:028-87016005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帐号:7411010182600180679

纳税人登记号:510107759748452

代表人:黄伟

盖章:

需方:四川省烟草公司广元市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河西粮库院内

电话Tel:0839-3268973

传真Fax:0839-3268973

开户行:广元市工行营业部

帐号:2309442109022300424

纳税人登记号:510802205801303

代表人:

盖章:

一.合同标的:

品名

Type

型号

Model

数量

Quantity

运费

Freight

单价

Unitprice

总价

TotalPrice

币别

Currency

备注

Remarks

OM电动平衡重叉车

XE15-3

1台

235000.00

235000.00

RMB

配实心轮胎,3150毫米二级门架挡货架,1000毫米货叉

总计:235000.00 (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二.交货接收:

收货地址:四川省广元市 收货人:林玉相 联系方式:13458135511

1.卖方将货物运达买方指定目的地时,买方须自行提供卸货平台及相关工具并承担卸货费用。货物无外包装。

2.如果买方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有异议,应于收到货物当时向卖方交车人员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则视为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和质量符合本合同之约定。

三.运输方式,费用负担及交货期限:

汽车运输,费用由卖方负担,合同签订收到预付款后于2008年7月15日之前叉车交货。

四.验收标准、方法、时限:买方已确认卖方所提供车型适合买方使用, 按OM叉车股份公司标准、叉车样本及合同所列内容在交车当日验收。

五.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在买方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货款后,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买方未取得货物所有权之前,买方不得将货物抵押、质押、租赁,或将货物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对货物进行任何私自改装。

六.付款方式、期限发票:

1.电汇 买方在合同签订并收到发票后及时全额付款。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货款发票并不作为双方完成交易的凭据,买方必须通过第三方(银行)进行付款,并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付款证明。

七.保修及服务:

1.卖方提供整机一年或1000个工作小时(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保修期内因设计、材料及工艺缺陷造成的故障,由卖方负责维修,保修期自用户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

2.保修范围不包括由于正常损耗和由于事故、误用、超载、使用保养不当或超越该产品工作条件所造成的故障。

八.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B、如果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部分万分之三(0.03%)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延迟总价的百分之五(5%)。如果卖方逾期交货,应向买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交货部分的万分之三(0.03%)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延迟交货部分的百分子五(5%)。

九.争议解决:

若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定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