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质量纠纷
[摘要]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商)与购房者(下称业主)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房屋质量也就渐成为广大业主所关注的焦点。而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应当具备何种质量标准,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这就给解决此类纠纷带来一定难度。本文结合我国目前有关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出一些解决此类纠纷的思路和方法,供广大读者探讨。
[关键词]商品房质量、房屋保修期、逾期交房、瑕疵担保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商品房市场需求量与供应量也在逐年增长,随之而来发生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拒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引发的争议。
二、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对于上述两种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中,作为开发商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及业主又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是我们接下来所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关于第一种情形,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拒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此类争议,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解决起来相对简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在收到业主正式通知(书面或口头)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上门维修,那么,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应维修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我们着重要探讨一下第二种情形,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接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此类纠纷在目前商品房质量纠纷中比较普遍,也比较突出。遇到上述情况,开发商通常会以“商品房已经由国家相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为由,坚持要求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果业主不同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开发商会向业主提出承担逾期收房期间房屋管理费或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等要求。而作为业主,一般都会要求开发商先将房屋修复后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因房屋维修、整改而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业主会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那么,当房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时,开发商是否可以将有质量问题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业主是否有权拒收房屋?遇到此种情况,开发商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来出处理。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首先,我们应该考查一下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对于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商品房买卖契约》对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只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业主就可以拒收房屋,待开发商将房屋质量问题解决,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后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果因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整改而造成延期交付的,业主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契约》对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都会有明确的约定)。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对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没有明确约定,而且我们前面也谈到,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质量标准,就成为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此类争议的关键。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和第58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综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首先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房屋质检部门颁发的相关合格证书,这是商品房交付的最基本的质量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一基本条件,那么开发上就不能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三、按照是否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原则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房屋虽然已经验收合格,但又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的情形也较为常见,比如最常见的屋面渗漏、楼板、墙体开裂、墙体存在空鼓等等诸多问题,而且这些质量问题又的确有可能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遇到这中情况,大多数业主都会拒绝接收房屋,要求开发商整改后再交付,同时都会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那么是不是业主在接收房屋时只要遇到上述质量问题都可以拒收呢?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比如房屋存在多面积、易发性的渗漏、又如房屋出现结构性裂缝可能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安全使用的。类似上述质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业主在接收房屋后无法装修入住或者即使装修入住仍然需要返工维修,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业主完全有权拒接收房屋,并有权要求开发商先履行维修义务,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果因房屋维修造成迟延交付的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对于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是否应当具备“使用条件”这个问题,,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除了满足前面所讲的应当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之外,还必须是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即业主在收房后就能够正常入住使用。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合同标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也有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对于业主来说,购买商品房的主要目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居住使用,如果业主所购买的房屋不能正常入住使用,那么其购房目显然不能实现。因此,我们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业主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目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也应当具备能够入住使用的条件。否则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二)如果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仅存在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比如小的质量瑕疵,而该房屋质量瑕疵又并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那么此种情况下,业主拒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开发商对其售出的每一套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都承担法定的保修义务,即所谓的房屋瑕疵担保义务。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如果因维修而对其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