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销合同[适用各方]

  甲方:

  乙方: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上述产品的地区经销商事宜,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系列产品。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经双方经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 (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指定产品的中文名称: .(暂定名,乙方将可能在此产品的整体CI策划中,给予其名称全新策划)

  第二条 经销权

  甲方兹给予乙方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总经销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管权

  一、交易:甲方不得再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取得产品。

  二、委托:甲方不得委托地区内乙方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作为其经销商,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甲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乙方。

  四、再进口: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出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一、价格

  1.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并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2.甲方给予乙方一个较稳定的市场价格,如有变动,也是每年年初发给的年度价格表。

  3.如有产品价格变动,甲方应在改变价格和折扣的30天前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改变价格期限之前双方签定的合同一律保证价格,并按正常交货期交货。

  4.乙方所享受的代理折扣由双方另行商定,但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应获得不低于 的折扣。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甲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甲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甲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在下列方面承担义务:

  1.承诺并保证作为 产品的中国总代理完全有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2.自费提供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3.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乙方。

  4.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资料。大批量的资料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由乙方申请甲方提供。

  5.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最新的行业动态信息,经常提供有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以便乙方能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推广策略和销售方式。

  6.甲方将对乙方的工程师提供全面的技术培训,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

  7.甲方对于乙方售出的产品,凡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而引起的损失,一切均由甲方承担责任或给予免费更换。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甲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2.乙方应根据需要,在地区内发展区域性代理商和分销商,签订合同和管理将由乙方独立负责。

  3.乙方将配备足够的销售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来配合市场销售的需求,他们会全面了解系列产品的特性及用途,并能够承担培训,现场检测服务和操作示范等任务。

  4.供给甲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5.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 甲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乙方得为商业上的目的使用商标和行名或它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 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应终止:

  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时终止,或

  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即终止本协议,或

  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 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