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销(代理)协 议

  北京达山德商贸有限公司

  产 品 经 销(代理)协 议

  甲方:北京达山德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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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销(代理)商的确定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某地区)的总经销(代理)商,负责销售甲方的产品,并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1.2 区域的划分:一级经销(代理)包括施直辖市级经销(代理);二级经销(代理)包括地、市及省直辖市经销(代理);三级经销(代理)包括县及县级市经销(代理)。

  1.3 一级经销(代理)商月基本销售量为300-500台,二级经销(代理)商月基本销售量为100-200台。三级经销(代理)商月基本销售量为50-100台。一级经销(代理)商第一次订购800-1000台、二级经销(代理)商第一次订购300-500台、三级经销(代理)商第一次订购100-200 台即成为甲方的区域独家经销(代理)商。经销(代理)商连续三个月完成基本销售指标甲方签发正式经销(代理)授权书。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甲方应该为乙方的销售推广工作提供全面的帮助。

  2.2 在乙方作为甲方产品正式经销(代理)商的合作期间,甲方不在乙方地区内建立第二家总经销(代理)经销(代理)商。

  2.3 甲方协助乙方在该区域内发展分销商,待销售网络基本成熟后交乙方管理,并由乙方协调供货。在此期间各分销商销售的产品视为乙方销售业绩,同时享受业绩返利。甲方保护乙方销售价格的完整性。

  2.4为了保护乙方的宣传推广成果及投入,无论乙方经销(代理)地区的客户是否已经与乙方进行过接触或洽谈,均视为乙方客户。由于乙方客户的人为因素而直接向甲方购买成交的项目,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并按照双方具体制定的经销(代理)价格体系向乙方返利。

  2.5甲方定期召开经销(代理)商协作管理会议,以便调整和宣传产品销售策略,进行市场预测、分析、地区协调、统一部署和联谊活动。

  2.6 甲方及时通知乙方销售价格调整体系,并协调乙方处理积压产品。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乙方应有相应的流动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支持所经销(代理)的甲方产品。

  3.2 乙方有责任在协议期间推广甲方产品、发展其区域内的分销商,并有义务管理、支持该经销(代理)区域内的区域经销(代理)商。

  3.3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所规定的经销(代理)价格体系,不得低价倾销。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区域规定,不得跨区域经销(代理)。

  3.4 乙方如果销售与甲方的产品相类似产品,应向甲方说明并且不应影响甲方产品的销售。

  3.5在有限的非专营和不可转让的基础上,在规定的经销(代理)区域内,甲方授予乙方拥有使用、经营和向其客户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力。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会因为客户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也不会因为乙方与客户的合同未能将必需的条款包括进去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否则,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减除返利、取消经销(代理)资格或者索赔等措施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3.6乙方负责乙方区域内客户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乙方负责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技术培训有甲方免费进行。

  四、费用结算

  4.1 乙方定购甲方产品,以所传真订货单为准,乙方付款后应将付款凭证一同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订单及订单所说明的货款金额后,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发货。

  4.2 乙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填写签约通知单及产品订购单传至甲方,甲方应及时准备产品。合同正式执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货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发货。

  五、返利政策

  5.1甲方实行月返利政策,按销售数量划分返利比例。各级经销(代理)商完成月基本销售量部分不予返利,当月完不成基本销售的,差额部分从下月的销售量中扣除,扣除部分不记入下月的基本销售量或超额量,依此类推。

  5.2 一级经销(代理)商完成月基本销售量后,多销部分按订购货款的2-5%返还,返还的款项记入下月的货款。二级经销(代理)商的销售考核、返还比例由一级经销(代理)商在甲方指导下制定,并由一级经销(代理)商负责执行。

  六、客户合同订立与原则

  6.1乙方可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条款及相应的技术指标与客户洽谈或签订合同。若乙方自行制订合同条款与客户洽谈签约的,超出甲方约定、承诺和服务范围的,甲方有权不响应、不支持,且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6.2甲方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享有完整的定价权,包括确定价格、调整价格以及对价格的解释权。为规范市场行为,甲方将公开公布市场零售价和分销指导价。双方认可的经销(代理)产品价格表必须由甲方盖章授权方可生效。

  七、 协议期限与协议终止

  7.1 本协议的首次有效期限为一年。为保护乙方的市场开拓成果,除非协议出现以下条款中的情况自动终止,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7.2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7.2.1乙方在合约期间未能履行本协议或附件的部分或全部条款而被甲方取消经销(代理)资格的;

  7.2.2乙方未能在区域内进行推广和销售超过三个月,未能达到该区域内销售指标的80%而被甲方取消经销(代理)资格的;

  7.2.3乙方自动提前书面放弃经销(代理)权的;

  7.2.4乙方在合同期内没有完成销售指标的;

  7.3 如果对方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本协议:1)出现本协议重要信息的严重泄密,并且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15天内未能采取措施。2)根据相关法律成为自动宣布破产或强制破产的对象、或进入破产程序,而且开始60天内没有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