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业类型:对应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δ经资产评估直接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九、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十、资产的处理:是针对实际标的物的处理方式。

  十一、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地点:指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明确产权交割的具体日期。

  十二、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责任、转移的特定时点。

  十三、Υ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Υ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Υ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Υ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由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产权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交易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亦表示合同同时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交易所审核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十五、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规定的条款外,也可用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决。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业类型: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经纪组织: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业类型: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经纪组织:电话:鉴于

、法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合同正文

  第一条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后与乙方协商确定,以人民币(大写)万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方式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

  第四条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

  第五条产权转让中以下资产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标的具体约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房屋建筑

  2、土地使用权

  3、车辆

  4、设备

  5、商标

  6、专利

  7、技术项目

  8、其他

  第六条产权交割的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照《产权交割清单》应在合同生效后,于 年月日前共同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地点将产权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地点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于年月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万元。

  乙方应将第二条确定的款项,通过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以下方式、期限、地点支付,当合同履行后,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