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 房屋管理  
  (一) 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 房屋修缮  
  (一) 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 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 托管费用  
  (一) 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元、y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 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 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 其它  
  (一) 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 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 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