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 阳 市 产 权 交 易 合 同

岳 阳 市 产 权 交 易 合 同

(示范文本2002)

岳阳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制定

岳 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监制

合 同 使 用 须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岳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表。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业类型:按照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第三、第四条、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δ经资产评估直接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九、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岳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指引办法》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十、资产的处理:是针对实际标的物的处理方式。.

十一、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地点:指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明确产权交割的具体日期。

十二、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责任转移的特定时点。

十三、Υ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Υ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Υ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Υ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由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产权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本中心对合同审核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亦表示合同同时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本中心审核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十五、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规定的条款外,也可用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决。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类型: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经纪组织: 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业类型:邮编:

开户银行:帐号:

经纪组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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