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僱運輸車輛運送合約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僱運輸車輛運送合約
甲方:
主約人:
乙方:
甲方將保稅卡車區外運輸不足部份,依照代僱車輛申請須知(詳如附件一)之規定,委託乙方負責運送﹐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合約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約費率:按行政院核定之儲運費率表收費(合約期間,費率如作調整,經本局公佈後即依新的費率表收
費)﹐由甲方向園區事業計收﹐並經甲方扣除百分之十代僱服務費後﹐剩餘之百分之九十(內含百分之五
營業稅)付與乙方﹐甲方憑乙方開具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一次撥付。
三﹑合約代僱車輛數:
? 共計 ?輛(車輛及連絡人及「具代僱車輛承攬商及園區事業代理人」雙重身份者之資料詳如附件二)﹐乙
方於合約中﹐如擬增減汰換所屬車輛及連絡人員﹐應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之書面文件。
四﹑合約管理:
乙方於執行甲方委託辦理運送業務時﹐應確實依照甲方之法令規定執行業務﹐其有關車輛之調度﹑連
絡人員之管理﹐均悉依照甲方之指示處理。
乙方如遇期其本身及甲方車輛有不敷調派之虞時﹐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應變措施﹐其處理原則為:
園區事業代理人﹐未具儲運中心代僱運輸車輛者﹐得由甲方指示優先給予調派﹐乙方不得異議。
具須知六— (三) 「 雙重身份者 」﹐應考量整體載運能量﹐有不敷調派之虞時應適時負責外
僱﹐如因延誤造成廠商之損失﹐乙方應負全責。
(三)乙方及其所外僱車輛均應以總重量九﹑九公噸以上載貨容量之大型保稅卡車為原則。
(四)乙方於執行甲方委託運送業務時﹐應隨時注意車輛之檢修保養﹐如在運送途中因故致使貨物無法按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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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抵目的地時﹐因而發生之延遲或賠償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五﹑附則:
違約處理:乙方於執行合約期間﹐若未能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儲運服務中心代僱車輛申請須知」
及本合約第四條各款規定辦理﹐視為違約﹐甲方得視情節輕重﹐按代僱車輛申請須知第七條各款方式
擇一處理﹐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乙方於執行合約期間﹐如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合約,甲方倘因此受有損害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之行為如觸犯刑章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乙方從事違章、走私等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乙方違反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海關之規定,經勒令停止入區營業者。
保險:
乙方及其外僱車輛、人員及其他相關之保險概由乙方負責,運送途中發生任何事故致使貨物毀損、滅失因
而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亦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甲方無涉。
連帶保證人責任:
保證人對於乙方應履行本合約各項規定,暨因解約發生之一切義務,均負連帶保證責任,並願放棄民法第
七四五條所規定之先訴抗辯權,發生訴訟時,,保證人應俟
本合約失效時,始得解除一切責任,但保證人如於保證期間失其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方應立即
覓保更換,原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辦妥後,始得解除其保證責任。
本合約及其附件內容自簽訂用印後生效﹐乙方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提請儲運中心報經管理局核准新
訂合約後方為有效。
。
十﹑本合約各條款內容﹐得經雙方同意後修改之。
十一﹑本合約乙式伍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存查﹐餘由甲方分別存轉。
立合約人
甲 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負責人:
地 址: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
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