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珠海)





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提高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珠海市       区        的房
    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  个月)。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每  个月向甲
    方缴纳租金  万 仟 佰 拾 元整,并于每  个月的  日前交清,
    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
    金和  万  仟  佰  拾  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
    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
    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
    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
    拖欠租金达  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
    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
    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退还两
    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
    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
    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
    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