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独家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由有关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按双方同意的下列条件发展业务关系:

  1、协议双方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2、委任

  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独家代理,为第三条所列商品从第四条所列区域的顾客中招揽订单,乙方接受上述委任。

  3、代理商品:

  4、代理区域:

  5、最低业务量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从上述代理区域内的顾客处招揽的上述商品的订单价值不低于 美元。

  6、价格与支付

  每一笔交易的货物价格应由乙方与买主通过谈判确定,并须经甲方最后确认。

  付款使用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信用证须在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

  7、独家代理权

  基于本协议授予的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乙方以外的渠道向 顾客销售或出口第三条所列商品,乙方不得在 经销、分销或促销与上述商品相竞争或类似的产品,也不得招揽或接受以到 以外地区销售为目的的订单,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收到的来自 其他商家的有关代理产品的询价或订单转交给乙方。

  8、商情报告

  为使甲方充分了解现行市场情况,乙方承担至少每季度一次或在必要时随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报告,内容包括与本协议代理商品的进口与销售有关的地方规章的变动、当地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买方对甲方按协议供应的货物的品质、包装、价格等方面的意见。乙方还承担向甲方提供其他供应商类似商品的报价和广告资料。

  9、广告及费用

  乙方负担本协议有效期内在 销售代理商品做广告宣传的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用于广告的声像资料,供甲方事先核准。

  10、佣金

  对乙方直接获取并经甲方确认接受的订单,甲方按净发票售价向乙方支付5%的佣金。 佣金在甲方收到每笔订单的全部货款后才会支付。

  11、政府部门间的交易

  在甲、乙双方政府部门之间达成的交易不受本协议条款的限制,此类交易的金额也不应计入第五条规定的最低业务量。

  12、工业产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销售有关 ,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并承认使用于或包含于 中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为甲方独家拥有。 一旦发现侵权,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甲方权益。

  13、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有关双方如期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1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除非作出相反通知,本协议期满后将延长12个月。

  14、协议的终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一方被发现违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15、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16、仲裁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