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合同书(第二部分)
第六节 乙方权利、义务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九十条 甲方应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个门店的代销额至少为 8 万元。如乙方实际销售额低于保底销售额,则乙方有权以保底销售额与乙方实际销售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甲方应补偿乙方的利润(含帐面保证毛利润和商业折扣及按第五十三条2中约定的按率收取的卖场管理费用)。
注:1、按月结算时,商业折扣率以月商业折扣率、单台商业折扣率的和计算;本合同所适用的商品商业折扣率、保证帐面利润率或卖场管理费用率不一致的,乙方将使用从高原则计算甲方应补偿的利润。
2、被末位淘汰的,提前计算年商业折扣率。
3、非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以及被末位淘汰的,可按月均的保底销售额乘以甲方在乙方卖场经营的实际月数计算保底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实际销售额超过保底销售额的,不再加收甲方应补偿的利润。
第九十一条 乙方有权调整甲方产品在乙方营业场所的位置和面积。
第九十二条 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并优先享有各种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 乙方有支持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进行促销宣传活动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停止合作或乙方通知退换货后,甲方的产品在乙方存放的,每日乙方按库存货物价格的3%收取保管费用。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九十六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行而延迟履行义务,应当每日按照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应当交付而未交付款项或者货物价值的万分之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商业折扣(按本合同规定的最高商业折扣率计算)、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及其它甲方承诺支付乙方的款项,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多余的货款,同时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甲方退还商品并结清应付货款。
第九十八条 甲方违反第七十五条规定,乙方有权进行降价销售。甲方应对乙方降价进行全程补差,补差幅度应保证乙方获取双方约定的最高综合利润及各项优惠条件。同时,乙方有权重新商议合作条件或终止协议。
第九十九条 甲方违反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供价非当地市场最低供价的,甲方应对其提高部分向乙方双倍赔偿。
第百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逾期5日未向乙方供货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百一条 甲方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乙方可在结算时直接扣收,并享有每日收取0.1%滞纳金的权利。甲方未能就扣收部分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退残款、退货款、降价款除外),乙方可加收17%的代缴增值税款,
第百二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货款结算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百三条 甲方应以 / (任选一种)(1、自合同签字之日起5日内以现款;2、从第一次货款结算开始扣收直到扣完为止)方式向乙方交纳 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售后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甲方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果停止合作,甲方应另向乙方交纳 3 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从产品清场之日起至乙方已经销售的甲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由乙方直接用甲方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6个月后且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保修期均已届满后10日内由乙方退还给甲方。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乙方享有追偿权。
第百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包括甲方工作人员及代甲方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责任,具体数额由乙方单独决定,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关于造成名誉损失的有关通知后的1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最近一次结算货款时予以扣收。上述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材料,乙方确定的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具体数额。
第八节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期满
第百五条 合同的变更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百六条 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销售,试销期为两个月。试销期内,如甲方产品连续两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中销售排名倒数两名之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合同有效期内(试销期和非试销期可累计计算)甲方的产品连续 3 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商品中销售排名倒数第 2 名之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将库存的全部货物退还给甲方,而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百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下列情况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 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逾期5日未向乙方供货的;
2、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交纳的各种款项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
3、 甲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 甲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7日后仍不改正的。
第百八条 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甲方的保修义务和售后服务义务均不免除。
第百九条 双方另行约定事项:
甲方应以从第一次货款结算开始扣收直到扣完为止的方式向乙方的每个分公司缴纳10000元售后质量保证金,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售后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甲方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果停止合作,从产品清场之日起至乙方已经销售的甲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由乙方直接用甲方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6个月后且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保修期均已届满后10日内由乙方退还给甲方。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乙方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