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五)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交通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交通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