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书
劳 动 合 同 书
用人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性质:
劳动者(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户口所在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合同期限:签订日期:
扬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印 制
二 ○ ○ 二 年
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自年月 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安排在岗位(工种),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第52条至第55条之规定,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依法确定或者其它形式协商制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二)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按法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一)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如果是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五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九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