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第二部分)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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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职务种类││
务│主管职务│技能职务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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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
2级│4级工资率│5级工资率
3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
4级│3级工资率│4级工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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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管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
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
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