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平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平的委托代理人甘金东,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6栋4单元301室、建筑面积为47.54平方米的房屋系原告之叔彭正泰所有。2006年8月13日彭正泰死亡,2007年4月10日原告持签有彭正泰名字、内容为打印的遗嘱(见原告证据一)等材料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属的委托机构——武汉市汉阳区房产管理局办理其叔的房产继承的转移登记。该局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以原告所持遗嘱未进行公证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因继承因素导致的房产转移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但本案原告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所提交的遗嘱的主文内容系打印、签名又无法核实,其合法有效性无法确认。况且,。因此,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合法有理。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责令被告作出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继承法》规定的要件,属有效遗嘱,自书遗嘱未办理公证并不影响其效力;

,擅自为被上诉人的不作为增加法律依据,显属违法。请求一、依法撤消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做出为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辩称:上诉人向我局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其提交的遗嘱未进行公证,且内容部分为电脑打印件,仅其叔彭正泰签名处为手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无法确定该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上诉人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继承其叔房产的真实合法性,故我局不予受理其继承转移申请。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依据材料,,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湖北省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因继承因素导致的房产转移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时,应当先取得对转移登记的房屋产权的相关有效继承手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没有提交必备的房地产继承公证书,没有受理为上诉人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彭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