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合同的注意事项

  如果要将某一房屋进行拆迁的话,在这个之前肯定是与房屋的所有人就有关的事项进行协商的,因为如果在没有商量的情况下将别人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话,这个时候是属于违反的行为,是侵害别人利益的,那么对于协商的时候是可以与房屋的所有人签订协议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房屋拆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房屋拆迁合同的注意事项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只涉及民事问题,如拆迁过程中如何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如何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等问题。而能否进行房屋拆迁则属于行政行为,不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协议的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涉及到租赁房拆迁的,承租人也可以成为当事人。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3)搬迁期限;(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上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法规原文中的用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4、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虽未明文规定采用何种形式,但由于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复杂,且不能即时履行,因此,房屋拆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订立。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依法签订,其内容不得违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7、当事人违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二、什么是房屋拆迁合同

  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事项达成的协议。房屋拆迁合同是双务合同,拆迁人负责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则应按约定迁出拆迁地。与其他合同相比,房屋拆迁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计划性、综合性和当事人的特定性。

  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迁建计划和用地文件是房屋拆迁合同的前提和依据。房屋拆迁合同的综合性是指,房屋拆迁合同中不但详细规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而且详细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生产、生活的妥善安排、安置。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在城镇,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农村,被拆迁人是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哪些房屋拆迁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房屋拆迁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是需要对合同的事项进行约定的,但是对于有些事项我们也是需要注意的,这样才可以将问题更好的解决。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