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如何登记

【标签】收养

更新时间:2020-08-11

  核心提示: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收养福利机构弃婴、儿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办理条件:

  1、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送养人条件:社会福利机构。

  3、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4、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办理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与收养人签订的同意送养协议书;

  5、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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