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在哪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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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6-23

  核心提示:监视居住在哪里执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对于三类特别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指定居所执行。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绝对不得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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