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时长

【标签】个体工商户

更新时间:2021-02-10

  核心提示: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在北京能办理停业吗?办理的最长时限是多久?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的期限可以跨年度。停业的期限最长为1年。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北京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如下

  (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后,对核定月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逐户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对于核定月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且月应纳税额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委托代征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未到期的,本次调整可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五)对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